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