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