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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