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向社会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等信息;企业执行其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本市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