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发挥地方标准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促进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