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