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应用与推广。
市、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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