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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