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其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应当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鼓励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
鼓励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