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将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采用。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