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标准化工作奖励或者政府质量奖评选等方面予以激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