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在征求意见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人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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