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预先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