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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