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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