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23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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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 第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 第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 第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 第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 第七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八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 第九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九条 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 第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 第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 第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 第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以及市或者区其他有重... 第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保管属于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档案馆中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馆保管满三十年,应当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按照国家和...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市或...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书面通知...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市和区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有关档案馆或者有关组织同意,并...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和其他...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缩微品、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台、电视台等...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形成档案的组织的同意,或者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国家...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 第四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档案馆和有条件的其他档案机构应当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收取费用。 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造成国家所有的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的档案...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和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妨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