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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