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