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该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共同签署的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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