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本组织制定,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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