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档案馆中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馆保管满三十年,应当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