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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