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