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