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的档案事业,对本区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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