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