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