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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