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