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