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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