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收取费用。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