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或者区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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