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四十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档案馆和有条件的其他档案机构应当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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