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市和区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场所,应当提供其保管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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