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