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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