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