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向国家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