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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