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