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九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九条 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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