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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