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