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