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的专业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