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的专业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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