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造成国家所有的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