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