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 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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