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