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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