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 第四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保健室。其中实行寄宿制的,还应当设立隔离室。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根据收托儿童人数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人员。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对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进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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