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 第四十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 第四十条 在本市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到本市居住地的地段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为其登记,领取儿童保健卡,并且接受婴幼儿系统保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