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
婴幼儿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婴幼儿保健提供科学育儿及医学的指导和咨询;
(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对体弱、伤残、弱智儿提供康复保健服务;
(五)开展计划免疫;
(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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