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三条 本市成立上海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作出的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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