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四条 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