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 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当出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